=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ses /主编吴汉东, 宋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组织编写 ;编撰人吴汉东 ... [等]
ISBN/ISSN:978-7-301-26171-2 精装
价格:CNY328.00 (2册)
出版: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载体形态:2册 (911页) ;25cm
简介:本书共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四编; 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 每个案例均有权威出处, 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 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并列题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ses
中图分类号:D923.405
责任者:吴汉东 主编 宋晓明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 ,民三庭 组织编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组织编写 吴汉东 编撰 宋晓明 编撰 卡瓦诺 ((Cavanaugh, Roland R. )) 著 毕超 译 崔丽野 译 马睿 译
豆瓣内容简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共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四编;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选题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同套书中《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于2013年1月出版,已取得了良好的凡响。
豆瓣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目录:
章节目录:
详 目 (上 卷)
第一编 著 作 权
第一章 总 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1 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NO.112.12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人为作品的作者。
作品与思想(《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3 以家喻户晓的词语和通常所用的表达手法相似地表达同一种思想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NO.112.14 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广告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21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当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内受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NO.112.22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享有专利权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外国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著作权诉讼中的效力(《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2.23 外国人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外国机构的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戏剧作品署名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0条第2项)
案例:汤丽真诉福建省云霄潮剧团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1 尚未形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戏剧导演的署名权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舞剧作品的归类(《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0条、第11条)
案例:陈民洪与彭万廷、刘君励、宜昌市歌舞剧团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2 文字作品的创作目的在于供舞台演出,应当为戏剧作品中的舞剧剧本,与舞台上的表演应当有所区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也应当区分。
NO.113.1.33 以自己的物质条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属于个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与表演作品的主体应区分开来。
NO.113.1.34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改编、修改其作品。
NO.113.1.35 对著作权人的错误报道并不必然导致名誉权侵权,尚需结合主观要件和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对美术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1 美术作品中来源于公知领域的设计不能排斥他人就此进行创作,也不能仅凭此点断定他人抄袭其作品。
NO.113.1.42 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创作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无关。
建筑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3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必须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具有独创性,并且要富有美感,具有审美意义。
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2.13 作品登记仅是作品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个案中法院有职权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
NO.113.44 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取决于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3.45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以表达为限,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不侵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数码照片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
案例:王正昌与云南省地图院、富民县人民政府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51 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院已作出有效判决的,应当依有效判决认定。无有效判决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确定归属。
地图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牛水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71 地图作品在出版印刷之前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并不影响地图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3.72 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NO.113.73 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与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著作权纠纷案0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81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复制其软件作品,或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或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字库的作品种类认定和使用(《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3.82 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非美术作品。
NO.113.83 购买计算机字库软件后,未经特别许可将字库用于商业软件开发属于侵犯字库作者著作权的行为,但仅将其中字体以汉字表意功能为目的使用行为,则不侵权。 答题卡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
案例:陈建与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3.91 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站页面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第14条、第17条)
案例:乔哲与西部旅行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91 具有独创性的网站页面设计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2 无论是作品的汇编,还是由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知领域的材料构成的汇编,只要其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3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境外影视作品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
案例:广东中凯公司与重庆水木年华网吧、罗昌颖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141 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第10条第1款 第5项、第48条第1项)
案例: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3 如民间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条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到鼓励创作和弘扬传统文化之间的平衡。
NO.1164 自立体三维美术作品到平面二维美术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
案例: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1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作品中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
NO.1162 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保存、发展者之间实行合理、公平的惠益分享原则。在后作品从之前的收集整理作品中间接受益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章 著 作 权
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坤联公司与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0.1.11 作品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从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权的实质性接触。 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第33条第2款)
案例: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41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的规定,仅适用于报刊、杂志,且仅限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进行摘编。
NO.1210.1.42 被控侵权人同时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名誉权损害及作品人身权损害以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
案例: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51 印刷线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图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NO.1210.1.52 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出版发行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第24条、第4条)
案例:陈逸飞与大一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61 违反有关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著作权管辖范围。
NO.1210.1.62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而不反对的,负连带责任。
NO.1210.1.63 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权人可以以合同违约或侵权为由,选择其一进行起诉。 图书的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0 案例: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0.1.21 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错误,并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构成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
NO.1210.1.62 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交给书商出版,其复制发行的主体实质上是书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构成违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慈文公司和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121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210.1.122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作品下载的行为,即使未收取费用,未获利,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著作权法》第10条 第1款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14条、第23条)
案例: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0.1.123 提供作品链接服务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过程中,经著作权人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仅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而不作为,不能免责。 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0条 第1款第12项)
案例:北京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0.1.124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作为其内容向公众提供,该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上未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仅系提供链接服务,应当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NO.1210.1.125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控侵权内容的选择完全是自主进行的,则其需对该内容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和数联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123 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如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其链接的侵权作品的传播,属于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0.1.126 法院对网络环境下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审查,除审查其本身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公证证据记载的事实是否发生于网络环境。 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杨松云与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1.31 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指定承办的创作活动产生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案例:黄能华等与扬子江音像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0
NO.1211.41 戏曲音乐作品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人归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1 以民间音乐作品为基础的改编所要求的独创性应高于民歌填词和整理。典型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其结果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作旋律消失。 0 点校古籍(《著作权法》第12条、第48条第1项)
案例:中华书局与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2 点校工作也是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2123 认定点校作品的侵权行为,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小说到小品(《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徐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24 不同作者对同一题材的创作所出现的巧合应当体现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且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独立创作产生。否则该种相似并非源于独创,而是侵权。
NO.12125 主观故意并非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NO.121216 修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改编产生新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
案例:刘国础与叶毓山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31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属于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第11条第3款、第17条)
案例:桂林天狮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41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第38条第5项)
案例:王冠亚等诉安徽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5.11 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无权就电影作品的整体主张权利。 电影VCD的性质(《著作权法》第15条、第10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傅清莲等与长春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51 将电影作品制作成VCD是对同一电影作品在不同载体上的复制行为,电影VCD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像制品”,而是电影作品的复制品。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16条、第14条、第11条)
案例:张延华与临猗县志编委会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61 由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属法人作品,而非合作作品。
NO.12162 个人向编委会提供的具有独创性的被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NO.12163 个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推定归属(《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
案例:陈俊峰与金盾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216.22 在没有明示合同约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黄志斌与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1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NO.12172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的广告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权,广告主与广告制作者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委托创作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与王则坚著作权纠纷案 一
、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3 构成事实委托创作关系的,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处理。
NO.12174 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创作作品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
案例:杨某诉春风文艺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75 接受其他合作作者的委托参与合作创作的,委托人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合作作品,不需与创作的合作作者协商。 美术作品的原件(《著作权法》第18条)
案例:佘国富与翁金山、佘珍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81 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管是否合法取得,均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除展览该作品原件,原件所有人不得实施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19条)
案例:哈力旦·乌甫江、阿不力克木等与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91 权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署名权不能继承。继承人对于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保护是限定在作者死亡后发生了侵犯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
NO.12192 在不能确定完整客观地认定作品创作根源的情况下,应当从作品发表问世后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各自权利的处分态度,及各方权利的历史延续情况确定各个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软件的后续开发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7条)
案例:广东智软电脑开发有限公司诉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 软件用户可以在其与软件设计者共有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其后续开发中对原有软件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教材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朱莉亚·班纳·亚历山大与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61 创作的目的以及教材本身的性质不能成为他人可以违反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而进行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依据。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需参考以下标准,即是否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比例、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NO.1222.1.62 使用他人作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因使用方式的特性而无法指明作者的,应当为作者署名。 电影学院教学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案例: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63 从事电影教学的艺术院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练习拍摄电影是课堂教学的一部分,属于合理使用。
NO.1222.1.64 在电影节上放映使用他人作品改编的影片,超出必不可少的课堂教学的使用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公益广告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
案例:陈逸与厦门友协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9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NO.1222.1.92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侵权责任。 临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第11条)
案例: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村民委员会与郑楚雄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22.1.101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中规定的“临摹”是指平面作品的平面复制的方式,而不含从立体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
NO.1222.1.102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第16条)
案例:丁晓春与江苏美术出版社、南通市教育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3.11 并非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也并非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也未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仍归作者所有。
NO.1323.12 非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中教科书的范围。 默示使用许可合同的认定(《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周海婴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1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NO.13242 报刊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著作权人来函收集报刊、修正错误、询问稿酬等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 自荐信的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
案例: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广告词著作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3 著作权人给使用人的书信,有希望对方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未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且在对方使用其作品后,著作权人有肯定的意思表示,或有认可使用费性质的行为,应当认定著作权人具有许可使用其作品的意思表示。 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推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22条第1款第7项、第6条)
案例: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44 由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剪纸作品应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NO.13245 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人应当就是否取得许可提供证据。使用人的主张和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取得许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O.13246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属于公用企业,使用他人作品印制、发行邮票不能以“合理使用”而免责。 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27条、第25条)
案例:成都经济电视台与成都市信海广告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3271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另一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再次行使原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NO.13272 电视节目专有使用权的取得无须获得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节目著作权转让行为不同于电视节目发行行为或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出版合同的主体(《著作权法》第30条)
案例:颜永华诉南京市鼓楼区至乐书社等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01 书商介入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出版事宜时,应从三者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整体关系确定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 图书出版中的拒稿和退稿(《著作权法》第30条)
案例: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4302 在图书投稿过程中,出版社拒稿视为出版合同不成立,期间当事人若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再适用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 图书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法》第31条)
案例:钱钟书、人民文学出版社诉胥智芬、四川文艺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11 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作品的汇校本,属于侵犯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NO.14312 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民法基本原则也可适用于著作权纠纷。 图书出版者按约定质量出版图书的义务(《著作权法》第32条第1~2款、 第34条第1款)
案例: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2.11 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未就图书出版质量进行约定时,可参照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NO.1432.12 图书出版者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是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未必侵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NO.1432.21 图书出版者应按照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图书出版者超期后双方同意继续出版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重印、再版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汪飞来与重庆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2.31 图书出版者出版社重印、再版图书时著作权人有知情权和获得报酬权。
NO.1432.32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著作权人重印、再版后,私自进行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仍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重印与发行(《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案例:张培莲与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432.33 对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为侵权并已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图书,如在该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属于对原判决执行的问题,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
案例:罗襄珑诉法制日报社退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3.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超过法定期限未被采用的,可另投他处,报社、期刊社无退稿义务。 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
案例: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1.41 如无相反证据,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
NO.1433.21 著作权人对已刊登作品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报社、期刊社修改权(《著作权法》第34条第2款)
案例:丁如云诉无锡日报社著作人身权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4.21 报刊出版者在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时,无需征得作者同意。但这种修改、删节不能涉及作品的内容,不能歪曲、篡改作品。 汇编作品的出版(《著作权法》第35条)
案例:张旭龙与人民美术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51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与图书出版者签订出版合同前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出版授权,应视为图书出版者获得出版该汇编作品的合法授权。 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36条、第47条第9项)
案例:汽车杂志社与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61 封面的排版
格式及版面布局属于版式设计,而刊标等单幅作品则属于美术作品。
NO.14362 版式设计专用权仅为出版者所有,其权属确认不适用有关委托作品权属的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第40条第3款)
案例:陈涛诉沙宝亮、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31 歌曲是合作作品,对其使用应同时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授权。
NO.1437.11 演员的演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时,演出单位是表演者,应独立承担未经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侵权责任。
NO.1437.12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时使用他人作品,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440.31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母带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视该母带本身的制作权限决定是否适用法定许可。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著作权法》第38条第1~2项、第39条)
案例:刘国企、刘国全、刘国有、刘国同、刘国年等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81 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对表演的录音录像和传播(《著作权法》第38条第1、4项、第48条第3项)
案例:耿某诉北京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51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具有创作成分、体现出制作者应有的创作性劳动的作品。
NO.1438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只要以他人能够得知的适当形式让他人知悉实施表演的表演者为谁即达到了表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
NO.14383 知道其所录制的节目是以播出为目的的,其参与录制该节目,推定为同意他人将其表演录音录像并公开传送。 义演中的表演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5项)
案例:臧天朔诉国际减灾十年艺术系列组委会等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171 委托人不是委托作品著作权人时,仅有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NO.14384 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及复制、发行该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演等公益理由不能免除使用人获得表演者许可的义务。 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6项)
案例:汪峰与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385 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权和录像制作者权(《著作权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第53条)
案例: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 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437.13 在整台戏剧演出中,承担了筹备、组织、资金投入等工作的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NO.14401 发行剧目录像制品应当取得作者、表演者、录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录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录像制品的,也应当验证委托人是否取得了各权利主体的授权。
NO.1442.13 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的范围仅限于录像制品制作者制作的录像制品,但是如果录像制品制作者取得了非自制录像制品所涉内容的独家出版、发行权,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关内容制作、出版、发行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中表演者和侵权者的身份认定(《著作权法》第38条、第41条、第48条第3项)
案例:孙楠与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4386 如无相关证据,在录音制品上表明曲目的表演者姓名和肖像的,可以据此认定表演者身份。
NO.14411 如无相关证据,光盘上蚀刻的SID码是判定光盘复制者的重要依据。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
案例:广东大圣公司与王海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440.31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使用此类音乐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发行,也不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依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NO.1440.32 在不损害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前提下,作品使用人可以先使用后付款。在计算应付报酬数额时,如当事人之间对复制、发行数量有争议,可以根据出版行业的惯例判定。
NO.1440.33 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改编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发行的,可以向改编者支付全额报酬。
NO.1440.34 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之后,在其与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的合同中未对诉权问题作出约定时,可以自己行使诉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著作
权法》第42条第1款)
案例:北京非同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2.11 依惯例通过网络宣传者未提供下载路径,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表演者的二次许可权和获酬权(《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
案例:吴美丽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2.22 目前电影表演者不享有二次许可权和获酬权。 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55条)
案例:王春花诉新乡市邮电局将其作品制作成电话声讯服务节目侵犯著作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31 应用户点播而播放的声讯服务不适用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
NO.14551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结案。 广播组织播放录像制品(《著作权法》第44条、第46条)
案例: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淄博笑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夏津县广播电视局、夏津县广播电视台播放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41 广播组织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NO.14461 广播组织播放电影作品、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权(《著作权法》第45条)
案例:北京金视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龙有线电视设备器材厂侵犯广播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4451 不能使公众在其自由选定的时空观看的定点播放电视剧行为属于广播行为,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NO.14452 电视网络经营者对其传输的节目信号不能控制、编辑等,且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未从中获益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未经许可的发表(《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第49条)
案例:邹源与林治、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1 有权许可他人发表摄影作品者应是著作权人,非照片所有人。
NO.15472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同,不以营利为要件。
NO.15491 有关支付报酬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能替代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作作品的发表(《著作权法》第47条第2项)
案例:张绍蓁与任义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3 单位意志介入和接受,可以成立当事人之间的创作合意,产生合作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不能单独发表。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著作权法》第47条第3、5项、第48条第1项)
案例:龚凯杰与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1 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仍可追求他人对该作品的侵权责任。
NO.15474 在剽窃他人作品上署名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481 未经许可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影再创作(《著作权法》第47条第4项)
案例:陈立洲、王雁与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王进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5 导演对原著所作的增删改动,如未对原著的主要故事情节、主要作品内涵和主要人物关系作重大改变,则其删改部分属导演再创作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5项)
案例: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诉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抄袭广告词侵犯著作权被驳回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6 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观念,只保护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未经许可展览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第24条)
案例:叶洪桐诉北京丰联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241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权利,使用人不能擅自行使。
NO.15477 著作权人明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而未反对,可视为对该使用行为的默示许可。 未经许可摄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
案例:于耀中与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78 将作品作为表演中的道具使用,既是对物的使用,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使用。
NO.15479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NO.154710 美术作品在公共经营场所的展览视为作品发表。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
案例:双叶株式会社与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规则
NO.15481 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作品的,应属于民事纠纷。 未经许可复制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0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圆谷会社与豫园购物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1 将平面独创性部分使用到立体的实用艺术工业品上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未经许可放映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8条)
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81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的利益提起诉讼。
NO.15482 KTV经营者未经许可放映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第10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陈兴良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3 即便是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作品,且未支付报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著作权法》第48条第2项)
案例:中国友谊出版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出版者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4 出版他人盗版图书者,侵犯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485 电子交易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对于发生于其交易平台的的第三方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6项、第51条、第59条)
案例: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6 故意避开或破坏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511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 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著作权法》第48条第7项、第60条)
案例:阎世豪与上海亿之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7 网络作品“不得转载的声明”属于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未经许可对其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应承担侵权责任。
NO.15601 法律修改后,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第52条)
案例:吴冠中与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488 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犯。
NO.15521 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有民事制裁权。 传播复制品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53条)
案例: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上海沪声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5531 房租出租者对发生在其房屋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既不能证明他人所为,也不能证明复制品合法来源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第二编 商 标 权
第一章 总 则 商标专用权的共有(新《商标法》第5条)
案例: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5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显著性(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家庭》杂志社诉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9.11 如果注册商标表达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征但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鉴于其显著性较弱不能阻止他人对该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NO.2757.1.21 相关公众应以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为范围。 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的商品商标近似(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57条 第1款第2项、第7项) 案
例: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9.12 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及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
NO.2757.1.22 判断商品类似需参考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分类。
NO.2757.1.71 显著性不强的近似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需要判断使用程度是否“突出”。 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新《商标法》第9条第1款)
案例:意大利爱马仕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9.13 申请商标是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注册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三维形状不能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故相关公众更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0.1.11 注册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宜认定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32条)
案例: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刘建佳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0.1.12 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NO.23321 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 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新《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1.11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新《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
案例: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1.31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争议商标含有描述性文字就认为其整体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实际使用(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案例: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3.21 商标使用应当是权利人实际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 驰名商标的认定(新《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案例: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确认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3.22 判断标识是否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关键在于判定申请人的商标是否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是否已在中国大陆成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
案例:德士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3.31 在权利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权利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因素。 驰名商标的证明(新《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第14条第1款第4项)
案例:雅虎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3.3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327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并不包括商标权本身。
NO.2757.1.27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在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企业字号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冲突(新《商标法》第32条) 案例: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惠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328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规范,在招牌、招贴和餐具等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应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区别,使相关公众可以区分。 商标异议程序(新《商标法》第35条第3款)
案例:黄长青等诉李永祥、贵阳彩艺商标事务所申请人资格确权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35.31 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并不影响法院对商标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商标转让合同公告前的效力(新《商标》第42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北京方太新怡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新会市大有食品有限公司、新会市包大厨食品有限公司、彭顺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442.11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在此之前有诉权。
NO.2757.1.28 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主要评判标准和参考标准,相关公众的主观普遍认识是判断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的主要评判标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辅助的评判标准予以参考、援引。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新《商标法》第43条第3款)
案例:李红霞与克拉玛依市聋哑学校综合服务部商标使用权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443.3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并发出公告不能对抗不知情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局依职权责撤销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案例:申请再审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9.21 商标只要是公开、真实的使用,即使在使用中违反了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也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案例: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9.22 “商标使用”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地理标志(新《商标法》第56条) 案例: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61 商标注册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可以用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与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62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NO.2757.1.29 判断类似服务,应当根据服务的内容及其本质特征来确定。 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的特殊要求(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 第59条第3款)
案例: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0 判定商标侵权应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NO.2759.31 判断涉及立体商标侵权时,应结合争议产品的包装、装潢及商标等整体能够被消费者看到的所有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 商标近似(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1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第59条第1款)
案例: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2 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属于混淆。
NO.2757.1.213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NO.2759.11 网络游戏的商标中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一类游戏的名称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侵权(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4 在产品性质、生产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有着明确的区别,消费者可以辨别,不足以误导公众,不足以损害商标权人利益,两个商标在各自相关市场中可以共存。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与湖南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5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
案例: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天源通海酒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6 如果使用商标的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则视为未侵犯商标专用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第7项)
案例: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7 在产品中和对外宣传的醒目位置突出标注标识,对一般公众而言,该标识实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化使用行为。
NO.2757.1.73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2项、第60条第2款)
案例: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218 在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
NO.2757.1.219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NO.2760.21 工商行政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对是否并处罚款作出选择。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4 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与商品质量(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5项)
案例: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志刚、山东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51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将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新《商标法》第58条)
案例: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81 商品经营者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字样的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以此误导公众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企业宣传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新《商标法》第58条、第63条第1款)
案例: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诉长春大众润滑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82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其商标在企业宣传中突出使用是商标侵权行为。
NO.2763.11 法院酌定侵权赔偿数额可突破法定赔偿上限。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新《商标法》第58条)
案例: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83 当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尊重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处理。
NO.27584 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解决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之权利冲突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产品产地与注册商标相同(新《商标法》第59条) 案例: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2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正当的使用。 将境外商品输入到国内销售(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第60条第2款)
案例: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谈国强欧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5 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标权人在境外制造的商品输入国内销售并违反强制性认定规范的,构成侵权。
NO.2760.22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还销售者需要合法取得产品并不知道所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 域名与注册商标近似(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6 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商标的使用(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7 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在特定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意味着组合商标中的所有商标在特定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 网络服务商责任(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仰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8 网络服务商在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提出网络商店售假并证实后应承担积极删除相关信息的义务。
NO.2757.1.79 当网络商店申请卖物品时,网络服务商应审查其身份;审查其所售商品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权人授权许可其销售的证明;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 市场管理方责任(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0 市场的管理方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对市场经营活动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将他人服务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1 将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只要行为人规范使用该商品名称即不侵犯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 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产品外观设计(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诉郭碧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2 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不侵犯在先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江苏迈安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3 成员企业为彰显其成员企业的身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的集团标识符合常理且无不正当性。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山东齐鲁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4 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理使用。 商标侵权(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5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第7项)
案例:佛山海天公司诉高明威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成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7.1.716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新《商标法》第58条) 案例: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竞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85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误解的,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的正当使用(新《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案例: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3 当产品成分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则对产品成分中的该词汇进行描述性使用时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商标侵权行为(新《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案例: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4 判断争议标识是否是产品通用名称需要考虑产品的特点和文化传统。 商标合理使用(新商标法第59条)
案例: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5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确认不侵权之诉(新《商标法》第60条第1款)
案例:南京大学出版社与武汉亚新地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11 相关程序已经经过行政程序认定的,不应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 酒类经销商的合理审查义务(新《商标法》第60条第3款、63条第1款)
案例: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31 应结合产品来源、产品价格、产品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销售者的实际经验和国家对该种产品采购、销售的特殊规定等综合因素确定经营者是否“合法取得”侵权产品。
NO.2763.12 行政处罚不得代替民事责任或作为减轻、免除民事责任的依据规则。 商标侵权赔偿(新《商标法》第63条第1款)
案例:申请再审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北京六里桥广客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3.13 侵权商品销售者仅就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新《商标法》第63条第1款、67条第3款)
案例:思科技术公司诉许杰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3.14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NO.2767.31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 卷) 第三编 专 利 权
第一章 总 则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嫌垄断(《专利法》第1条、《合同法》第329条)
案例:厦门大洋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黄河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专利技术许可方按合同的约定,向专利技术接受方提供包含专利技术的专用生产设备,使其用于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不构
成《合同法》第329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方法专利发明的种类(《专利法》第2条) 案例: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2 方法发明,是指对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搜集有关证据的职权(《专利法》第3条、第64条)
案例: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3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职权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专利法》第6条)
案例:深圳唐锋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克莱美斯有限公司与胡松、武汉大学职务发明专利归属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6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专利法》第6条)
案例:吴林祥、陈华南与翟晓明、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62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明确职务发明的依据(《专利法》第6条)
案例:合肥普天机电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家善专利权属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63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同时申请(《专利法》第9条)、相同专利的确定 (《专利法》第31条)
案例: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91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NO.23311 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是指保护范围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 相同或类似外观设计的禁止重复授权(《专利法》第9条)
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92 规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设计仅能被授予一项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转让的登记(《专利法》第10条)
案例:王广均、王广利与刘宝芝、山东省巨野县恒洁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技术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0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举证责任(《专利法》第11条、第26条、第61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喜田、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1 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NO.23261 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权利人能够证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新产品,并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
NO.27611 对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专利权的实施(《专利法》第11条)
案例:美泰利装饰公司诉钦州港务局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许诺销售(《专利法》第11条)
案例:伊莱利利公司与甘李药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12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行为应当发生在实际销售行为之前,其目的是为了实际销售,被控侵权人不但应当具有即将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且在作出该意思表示之时,其产品应当处于能够销售的状态。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专利法》第13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31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应当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管辖原则确定。
NO.21132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可以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并审理。 专利共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法》第15条) 案
例:王兴华、王振中、吕文富、梅明宇与黑龙江无线电一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5 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非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非经其他非专利权人同意,专利权人无权独自解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署名权、获酬权(《专利法》第16条、第17条)
案例:吴光志与西安近代化学研究所、西安北方庆华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成果署名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61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奖励(《专利法》第16条);宣告无效专利的使用费 (《专利法》第47条)
案例:翁立克与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1162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16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NO.21163 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的专利使用费分成,是对实施相应专利已经实现利益的分成,并不包括对期待利益的分成。
NO.25471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传统工艺专利中对创造性的判定(《专利法》第22条)、专利侵权法定赔偿 (《专利法》第65条)
案例: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刘爱容、深圳市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1 在传统工艺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NO.27651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专利法》第22条)
案例: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宁波圣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2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不能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商业上的成功与技术创造性的判断(《专利法》第22条)
案例: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3 商业上的成功仅是判断技术具有创造性的辅助证据。 抵触申请(《专利法》第22条)
案例:邱则有与长沙市桔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4 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的属性,即均损害专利的新颖性,在《专利法》已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形下,可以参照《专利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抵触申请的抗辩。 企业标准备案是否构成公开(《专利法》第22条)
案例:如皋市爱吉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王玉山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5 企业标准备案不当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6 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盐城泽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格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7 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审查方式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认定(《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胡颖、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恩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8 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为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与认定方法时,判断标准为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 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9 在新晶型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应当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虑。
NO.222210 《专利审查指南》所称“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不涉及化合物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对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考量 (《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赵东红、张如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11 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中技术偏见的判断(《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诉人阿瑞斯塔生命科学北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12 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判断。 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 案例:佘全生诉袁中玉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3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注册商标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对比文件(《专利法》第23条)
案例: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31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专利法》第23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张迪军、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32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
第三章 专利权的申请 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全面覆盖原则(《专利法》第59条)
案例:李耀中与太原市同翔金属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62 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NO.27591 “全面覆盖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包含在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内,如果缺少某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能使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的构成(《专利法》第26条)
案例: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与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3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其中前序部分内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专利法》第26条)、特别排除规则(《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4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NO.27592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其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将其他相关技术方案特意排除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则不能将相关技术认定为等同技术。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法》第26条)、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法》第59条)
案例: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5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NO.27593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特定含义的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6 权利要求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定含义,应根据说明书的界定解释权利要求用语。 解释权利要求对使用说明书和附图以及专利权人限制的应用(《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孙守辉与被申请人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7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并应当考量专利权人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争议的解决(《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志洪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8 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专利法》第26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9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洪亮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0 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 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的作用 (《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深圳盛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费诺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1 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效力(《专利法》 第26条)、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影响(《专利法》第22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22213 对于涉及药品的发明创造而言,在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前提下,即可授予专利权,无须另行考虑该药品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
NO.232612 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对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作用 (《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深圳市蓝鹰五金塑胶制品厂与被申请人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3 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用语的含义限缩为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体现的内容。 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曾关生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4 在审查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 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邱则有与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5 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 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专利法》第31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312 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惯常表达、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要求等因素 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中的异同、 申请人可否 基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认可获得信赖利益保护、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 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意见陈述的作用(《专利法》第33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精工爱普生与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331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申请人在审查档案中的意见陈述原则上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NO.23332 专利申请人不可基于其修改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得到审查员认可而享有信赖利益保护,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
NO.23333 判断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合法时,当事人的意见陈述通常只能作为理解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含义的参考,而不是决定性依据。
第四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的口头审理(《专利法》第46条)、外观设计等同侵权判断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LG电子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61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NO.27594 当对比设计与在先设计存在局部细微变化,在认定相近似时,应该考虑相关领域现有设计现状,判断其是否属于实质性差异。 专利无效宣告的诉讼中止(《专利法》第46条)、外观设计专利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 (《专利法》第26条)、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
案例:上海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王旭宁及济南正铭商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32614 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应当将被控侵权物与单独一份公知技术进行对比。
NO.25462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答辩期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NO.27652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专利法》第46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平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63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必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 专利临时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47条) 案例:蒋柏平与李磊、金光明、南京金桐电器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7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部分无效的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47条)
案例: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73 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无效的确定(《专利法》第47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深圳万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平治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74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前提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判的自动生效认定,或者相关法院对专利复审委行政裁判的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日为确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 (《专利法》第47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陕西东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丰农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5475 在《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意义上,应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决定日为准确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时间点。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解释(《专利法》第59条)
案例:菲尔马·安德烈亚斯·斯蒂勒公司与衢州力恒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5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相关权利要求的内容。 具有多项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比较(《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刘庆范诉温州机械厂等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一、 案件事实 二、 裁判要旨
NO.27596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但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多项技术特征实质上为不同技术方案时,应就不同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发明或专利中的对应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东莞市华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7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公证证据的采纳(《专利法》第59条)、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时效的计算(《专利法》第68条)
案例:佛山市南海基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蔡镜波、佛山市澜石镇银星电器厂、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百货商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百货商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8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公证被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侵权的有效证据。
NO.2768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现场录像、勘验笔录记录的生产过程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专利法》第59条) 案
例:湖北中天亚科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钢森泰通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9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无相反证据,可以将现场录像以及勘验笔录记录的生产过程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方法进行对比与分析,判断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法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等同原则的应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与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0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中不清楚的内容。
NO.27591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相同侵权的适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庄志和、广东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南海市官窖中心印刷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2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 等同侵权的适用、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案例:西安奥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辉博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3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NO.275914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解释(《专利法》第59条)
案例: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与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与曾展翅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5 以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撰写权利要求的专利在侵权判定时,应当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确定权利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的术语解释(《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冯德义与哈尔滨蓝波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6 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解释应当依据其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不能与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相同术语简单直接等同。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法》第59条)
案例: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7 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等同原则中的惯用手段替换(《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8 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相同,并且其他部分技术特征的可替换性是一种公知常识时,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属专利侵权(《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宋志安与江苏省无锡锅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19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之外,又增加了其他技术特征,属于从属专利的构成相同侵权。 等同原则在中药专利中的适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易安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1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在药品专利中的应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2 在适用等同规则判断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时,当药品的主要成分及含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产生不同的功能或效果时,不属于相同或等同产品。 改劣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张建华与被申请人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沈阳高联高层供暖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3 改劣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的主动适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沈其衡与被申请人上海盛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4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技术特征解释的范围(《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薛胜国与被申请人赵相民、赵章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5 专利权人对其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不超出其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其专利说明书与附图应当吻合。 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空间(《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6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中,应该考虑设计空间或者说设计者的创作自由度,以便准确确定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7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中,应当考量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其他设计特征的变化。 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日本)泉株式会社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8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原则的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北京实益拓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三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29 放弃的技术方案,指的是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重述而缩小其保护范围所导致的变化。 授权确权程序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专利法》第59条)、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0 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NO.275931 对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应当依法进行证据保全,譬如现场勘验、查封扣押生产记录等,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推定。 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陕西竞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昌积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2 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应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 一般消费者而言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3 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应考虑对一般消费者而言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不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徐永伟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4 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侵权比较中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5 当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时,应当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这一区别上的相同或近似,而不用考量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 说明书公开范围的作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许楚华与被申请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6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有效专利权对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限制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7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与被申请人日骋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8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且限定程度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的确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法国弓箭玻璃器皿国际实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39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张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栖霞大易工贸有限公司、魏二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0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侵权指控的不成立(《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柏万清与被申请人难寻中心、添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1 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后果(《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山东特利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小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2 对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
NO.275943 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权利要求用语的确定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镇江市营房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科进尼龙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4 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权利要求用语,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适用于机械领域专利、开放式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 特征的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第三人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5 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区分在包括化学、机械领域在内的全部技术领域,有普遍适用性。
NO.275946 如果对比文件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该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一般不将缺少该技术特征作为开放式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改变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华,一审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7 如果方法专利所涉步骤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顺序改变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实质性差异,这种步骤顺序就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撰写要求、给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发明 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 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48 如果发明的实质及其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物质的医药用途,申请专利权保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制药方法类型权利要求,并以与制药相关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
NO.275949 如果权利要求中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没有改变药物已知的治疗对象和适应症,也未发现药物的新性能,不足以与已知用途相区别,则其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发明不具有限定作用。
NO.275950 给药剂量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 采用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51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技术手段相反,技术效果亦相反,且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维多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州市越远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欣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52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用途的参考因素。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专利法》第59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河北鑫宇焊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猴王焊丝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53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的,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行政调解(《专利法》第60条)
案例: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撤销(《专利法》第60条)
案例: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与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2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且该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予以撤销。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专利法》第60条)
案例:龙宝公司诉朗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3 一方当事人因被控涉嫌侵犯专利权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权。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专利法》第60条)
案例: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4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100最先立案法院的管辖权(《专利法》第60条)
案例:靖江市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农药厂、佳木斯兰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5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01涉及专利的临时保护使用费纠纷的专利诉讼管辖(《专利法》第60条、第47条)
案例: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6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间内,专利申请人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02被告以诉讼请求变更为由的管辖权异议(《专利法》第60条)
案例:陈勇与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7 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一方对案件性质有争议,请求变更管辖法院的,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10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采纳(《专利法》第60条)
案例:伊莱利利公司与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8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10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和诉讼的竞合(《专利法》第60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辽宁民生中一药业有限公司、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01 相关请求人已经就针对同一专利的相同或者相关联的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完全相同,只要可能存在处理结果冲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不能受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105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第61条)、多余指定规则的应用 (《专利法》第59条)
案例:林群祥与闽侯县台龙塑化厂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5954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NO.27611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106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专利法》第61条)
案例:再审申请人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12 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107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62条)
案例:龚金水诉昆玉服装设备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21 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则不视为专利侵权。 108现有技术抗辩步骤的选择(《专利法》第62条)
案例: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锐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锐创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睿达华通化工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22 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当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时,既可在先判定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也可先行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109现有技术抗辩中多项技术方案对比的前提(《专利法》第62条)
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23 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110以侵权人获得利益确定损害赔偿(《专利法》第65条)
案例:新乐国人啤酒有限公司与武安名人啤酒厂、雪山(河北)啤酒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53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111专利侵权的酌定赔偿(《专利法》第65条)、先用权(《专利法》第69条)
案例:昆明飞龙电器厂与昆明科力嘉工贸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54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
NO.27691 在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专利侵权数额。 112数额利润率(《专利法》第65条)、合理开支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9条)
案例:华纪平与合肥安迪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55 在有关产品的利润率难以准确计算时,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NO.27692 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可以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内。 113事先或事后约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效力(《专利法》第65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提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56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作出事先或事后约定,属于私法自治范畴;若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4专利侵权的诉前禁令(《专利法》第66条)
案例: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与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侵犯专利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6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115药品专利的Bolar例外(《专利法》第69条)
案例: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93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16药品生产批件的是否取得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专利法》第69条)
案例: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7694 是否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 117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
案例: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CP37 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118专利诉讼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案例:杨培康与无锡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CP201 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119人民法院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 (《行政诉讼法法》第54条)
案例:申请再审人曹忠泉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2AP37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是否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编 反不正当竞争
第一章 仿 冒 纠 纷 仿冒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案例:上海柏丽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毕丽萍、上海孚睿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2.21 仿冒他人域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商品条形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第3项)
案例: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1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对特殊企业而言将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15.31 商品条形码是商品标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性,应受法律保护。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第3项)
案例:张锠、张宏岳、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铁成、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2 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及其技艺或作品的特定称谓,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NO.415.32 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人物或商品来源是否特定以及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因素。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2项)
案例: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地坛医院、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2.3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事实上从事了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
NO.415.23 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
案例: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胶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4 通用名称经过使用产生了区别性或者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便可以成为特有名称。
NO.415.25 只有将他人商品名称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并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
案例: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6 不具备特有性的描述性商品名称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
案例:意大利费列罗公司与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7 判断国外知名商品知名度应以其为国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准,其在国外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参考。
NO.415.28 商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因其构成要素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显著的整体形象,且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特有包装、装潢。
NO.415.29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第20条)
案例: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晋江市阳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10 只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产品装潢与他人在先使用在产品上的装潢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即可认定该在先产品为知名商品。
NO.41201 当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损害赔偿额难以计算时,该赔偿额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受侵害者为调查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5条第2项)
案例:申请再审人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11 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条件的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终止的商品外观仍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NO.415.211 产品形状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条件是非功能性以及显著性。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
案例:山东龙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潢的保护是针对装潢的整体而言的,对装潢的组成部分并不单独予以保护。
NO.415.213 受保护标识的显著程度、相关消费者的识别力、标识之间的近似性和标识所有人以及侵权人的知名度是认定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混淆时应考虑的要素。 仿冒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第3项)
案例: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14 不具有原创性名称使用行为,不能使该名称成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NO.415.33 企业名称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其字号的原有含义上进行合理使用。 仿冒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
案例: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与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215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服务的“装潢”。 仿冒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5条第2项、第3项)
案例: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12 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NO.415.216 对知名商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区域、规模以及宣传力度、受影响范围等因素。
NO.415.34 市场知名度的高低是字号能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的判断标准。 仿冒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
案例: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2.22 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
NO.412.23 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第4项)
案例: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35 判断侵权企业申请注册其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主观意图,主要以其申请注册时的主观状况为准,不能以被侵权企业此后具有知名度而推定侵权企业此前注册企业字号时,具有攀附其声誉和市场价值的主观恶意。
NO.415.36 在判断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企业字号是否可以共存时,应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历史因素。 仿冒企业字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第3项)
案例: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11 将在先使用且已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了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15.37 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企业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案例: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诉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38 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仿冒质量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第20条)
案例: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15.41 仿冒他人商品的质量证明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15.42 仿冒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的行为有违行政管理规定,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NO.41202 若仿冒行为仅是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则不应将赔礼道歉纳入其赔偿责任范围。
第二章 虚假宣传纠纷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21条、第24条)
案例:中国药科大学与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29.11 仿冒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搭他人商品声誉的便车;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商品质量等提供误导性的信息,误导相关公众。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案例:泰兴市蓝色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水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29.12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参考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14条)
案例:福建省福清大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南海岸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29.13 因宣传内容的不全面或带有歧义性而“引人误解”,即使内容真实也依然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NO.42141 “明确的指向性”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基本要素。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案例: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29.14 同业竞争者宣传内容存在混同使用或者模糊称谓其经营主体身份,造成公众误认,但并未造成他人直接损害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29.15 具有一定事实基础但略显夸张的宣传内容,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0条)
案例: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星球地图出版社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22.24 不正当竞争关系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范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2203 被侵权人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被侵权人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第3款)
案例:济南灯具厂有限公司诉张晓红、李红、冯秀娟、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1.31 “客户自愿”的抗辩,应建立在对离职员工个人的信赖基础上。 NO.4310.31
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保密性特征的客户名单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
案例:江苏苏威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诉吴志贤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32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的前提是能说明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NO.4310.33 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第3款)
案例: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学生、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1.32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技术秘密,并违反忠实义务,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NO.4310.21 第三人明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对该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NO.4310.34 通过有偿转让具有经济适用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的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0条第3款)
案例: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2.25 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机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NO.4310.35 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足以构成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3款)
案例:河南均衡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徐平均、马军政与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1.11 在侵权人无法提供其商业秘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接触+相似”的规则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NO.4310.1.12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向工程”应以该行为人未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前提。
NO.4310.36 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的特点。
NO.4310.37 竞业禁止条款中双方即使未就补偿费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也不意味着可以解除保密义务,雇员仍负有后合同义务。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
案例:上海强人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辰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38 商业秘密内容的合法性是该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前提。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
案例:张培尧、惠德跃、江苏省阜宁县除尘设备厂与苏州南新水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39 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相关信息成为商业秘密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
NO.4310.310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以其先进性为判断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
案例: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叶启华、徐迎春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22 原告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状态负有举证责任。
NO.4310.311 义务人对商业秘密所负有的保密期限应以不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为前提。 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案例: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310.312 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能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
第四章 商业诋毁纠纷 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案例: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上海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4142 “散布虚假信息”是指将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向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特定的共同客户或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进行传播的行为。 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案例:杭州曼波鱼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康贝婴童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4143 基于客观事实且非恶意的商业投诉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NO.44144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在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中可以援引“通知—删除”制度进行合理抗辩。 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案例:赵杰峰与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汪仲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4145 以私力救济方式公开揭露同业竞争者侵犯其专有权利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构成商业诋毁。
NO.44146 不完整的宣传表述可能导致捏造虚假事实的后果。 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案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4147 不恰当的评价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
案例: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4148 利用广告与竞争者进行比较,贬损其商品的行为,属于商业诋毁。
第五章 其他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强行植入广告页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
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452.1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竞争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NO.452.26 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是市场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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