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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interlocal cooperation law /叶必丰著
ISBN/ISSN:978-7-5197-6593-4
价格:CNY89.00
出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2.05
载体形态:312页 ;23cm
丛编:凯原法学论丛
简介:本书系作者长期研究区域合作法的一次集结, 按基本理论、组织法、行为法和救济法的逻辑以及立法和行政的维度分设七章。本书体现了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 以区域协调国家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法治问题为导向, 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为主要观察对象, 以有关国家区域合作法为参照, 以特别行政法的研究方式提炼一般行政法的原理为志趣。本书的核心观点在于: 国家应当为区域合作提供法治引领, 地方主体应该通过组织法机制和行为法机制、立法机制和行政机制实现区域合作, 司法应当为区域合作提供保障。
并列题名:On interlocal cooperation law
中图分类号:D922.290.4
责任者:叶必丰, (1963-)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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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内容简介:
区域协调的目的在于市场要素的有序、自主流动,所要解决的却是公权力的藩第。区域协调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不同行政区地方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间的关系。区域协调实践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需求。对跨行政区事务,既可以按层级机制也可以通过合作机制解决。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先后确立了“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和“中央统筹与地方负责相结合”原则,鼓励区域合作。区域合作应当以地方事权为前提,各方之间应当以平等、自愿互利为原则。当前,我国的区域合作已经有一些法律资源,但却并不充分。为此,组织法应当作适当修改,并允许地方政府共同设立跨行政区行政机关;有关行为法应确立地方行政机关间的合作协议制度,明确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法律效力;立法应确立地方行政管辖权的委托制度,详细规定行政管辖权委托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立法应总结实战经验,加强发展规划的协同。为了提供充分的区域合作法律资源,也为了区域合作的推进,需要加强地方立法的协同,必要时可开展地方共同立法或委托立法。本书的内容系作者18年来研究区域合作法成果的汇编,由17篇论文构成,共25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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